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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的话5
导读7
聚集税收征管法修订17
纳税人协力义务研究——制度价值与规则建构17
一、税收协力义务在法理上的界定18
(一)税收协力义务的义务主体是纳税人和纳税人以外的第三方19
(二)税收协力义务是对税务机关职权调查的“协助义务”19
(三)税收协力义务是纳税人或第三方负担的“征管促进义务”20
(四)税收协力义务是单方的法定义务21
二、税收协力义务的确立:税收征纳合作体的形成22
(一)税务机关的职权调查22
(二)税务机关职权调查的现实障碍23
(三)课税事实查明的合作关系的建立25
(四)“税收是文明的对价”:税收征纳合作共同体建立的人权基础26
(五)税收征纳共同体的建立:纳税人“剩余权利”自由实现的制度保障28
三、纳税人之税收协力义务的程序范围32
(一)一般税收征管程序32
(二)特别纳税调整程序33
(三)税务稽查程序35
四、纳税人的税收协力义务的内容35
(一)税务登记义务35
(二)账簿管理义务36
(三)纳税申报义务37
(四)文书提出义务38
(五)事实陈述及提出证据的义务40
五、纳税人税收协力义务的履行41
(一)纳税人税收协力义务的正当履行41
(二)纳税人税收协力义务的拒绝与履行强制43
税收债权的回归抑或迷失——以税收征管法修改为视角46
一、税收债权与税收公权力:冲突与契合47
(一)税收之债理论:以契约理论为内在价值47
(二)税收之债理论:以法律保留为外在形式48
(三)税收之债所不及的税收公权力:行使与约束49
二、滞纳金还是利息:重复性征收的正当性问题50
(一)争议与回应50
(二)税收附带给付:“滞纳金”的性质51
(三)重复性征收的正当性存疑52
三、税收优先受偿权:税收债权过度保护的正当性问题53
(一)税收债权的现有保障手段53
(二)从税收优先权到税收优先受偿权54
(三)税收优先受偿权:税收债权的过度保护55
四、委托代征:法定公权力让与的正当性问题56
(一)征税权能否委托56
(二)我国委托代征制度发展与问题57
五、结语59
环境保护税立法60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缺陷与开征碳税60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缺陷61
二、碳税及其边境调整与碳交易相结合的复合减排机制构想62
三、复合机制下碳税边境调整的理论与实践64
环境保护税之税种划分探析70
一、厘清税种划分是理顺央地政府间关系的逻辑起点70
二、环境保护事权划分的制约因素与法律规定72
(一)应税污染物的非同质性使环保事权不宜“一刀切72
(二)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多样性73
三、环境保护税税种划分的观点简评74
(一)环保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74
(二)环境保护税应为地方税75
(三)按照征税对象确定环保税税种划分76
四、环境保护税应确立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76
(一)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76
(二)确立环境保护税为共享税76
(三)合理划分央地共享比例77
(四)转移支付补足环保资金缺口77
五、结语78
财税法视野下环境保护“费改税”问题研究79
一、排污费的现有桎梏:预算错位及一事多罚79
(一)排污费的公共预算错位79
(二)关于污水排污费的“一事多罚81
二、费改税的理论意义:税费关系的重新思考82
三、费改税的现实局限:平移立法的效用消解85
(一)税基与税率的“平移”无益于环保目的之达成86
(二)环境保护税公共预算复位思考87
(三)“一事多罚”条款在费改税过程中的衔接89
四、环保税的未来展望:对接、合作与协调89
(一)税收范围的法律对接90
(二)税收征管的部门合作91
(三)税收手段的内部协调91
房地产税立法94
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房地产税之设立94
一、问题的提出94
二、房地产税制的演进、现状及改革96
三、房地产税法应设置总则性条款101
四、房地产税法总则的起草与设计106
五、结论111
关税立法113
日本关税法及其发展演变113
一、日本海关法的发展演变113
二、日本的关税立法116
(一)关税立法原则116
(二)《关税法118
(三)《关税定率法》121
(四)《关税暂定措施法122
(五)其他法律123
三、日本的关税行政法律机制124
四、日本的关税法律机制126
(一)关税及其税率的分类126
(二)关税税率确定机制128
(三)关税税率修改及其程序130
(四)关税税则131
(五)关税配额132
(六)关税的减免和退还税及退税132
WCO应对转移定价方略之研究——兼述对我国海关立法、制度、机制之改进135
一、跨国转移定价与海关估价135
(一)《WTO估价协定》的规定135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挑战136
(三)OECD指南的借鉴意义137
二、WCO在转移定价方面的工作137
(一)研究阶段137
(二)部署实施阶段138
(三)落实阶段139
三、TCCV的阶段性成果139
(一)确立原则——评论23.1139
(二)转移定价报告的具体应用———案例分析14.1140
(三)转移定价的继续研究———中国与厄瓜多尔案例142
四、分析与思考143
(一)WCO对转移定价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143
(二)分歧和困难依然存在143
(三)对我国的启示144
论我国的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模式 实施问题与改进建议147
一、原产地规则的概念与分类147
(一)原产地规则的概念147
(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148
(三)原产地规则的构成要素149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立法现状152
(一)立法框架152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立法的技术特点154
三、我国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55
(一)存在重要的立法内容缺失155
(二)立法技术体现出滞后性156
四、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改进建议157
(一)立法的总体设计157
(二)具体技术层面157
(三)搭建政府与商界的合作沟通平台158
澳大利亚关税法律制度的体系设计、要素分析与经验借鉴160
一、关税法律制度的体系设计161
(一)通关基本程序———以进口为例161
(二)货物归类162
(三)海关估价164
(四)关税税率165
二、关税制度实体税收要素立法166
(一)关税征收166
(二)关税计算166
(三)商品原产地规则167
(四)关税计税依据(完税价格与估价)169
(五)关税退税和减免171
三、关税征管制度立法173
(一)关税争议173
(二)海关担保制度173
(三)关税处罚174
四、澳大利亚关税立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174
(一)转变海关关税职能定位,实现关税立法协调统一175
(二)优化递进关税税率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76
(三)细化关税实体程序规则,保障主体贸易便利安全177
(四)构建关税征管法律制度,提高海关执法行政效率178
韩国商品归类制度180
一、商品归类的意义及沿革180
二、协调制度(HS)183
(一)HS的基本体系183
(二)关于关税率表解释规则185
(三)类、章、子目注释与国内注释(national notes)191
(四)协调制度的运营以及适用标准192
三、归类的修订194
四、对特定物品适用的关税归类进行事先审核195
(一)申请人196
(二)申请条件与申请格式197
(三)商品归类的审查、补充条件、退回197
(四)商品归类审查的通告与告示197
(五)商品归类事先审查的效力与有效期198
(六)对商品归类事先审查有异议198
(七)修改商品归类199
(八)分析手续费200
欧盟关税法和增值税法中的发票: 有什么需要考虑的?201
一、联合国发票设计样式202
二、欧盟关税法中的发票202
(一)海关申报和海关价值202
(二)货物已经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的证据207
(三)非欧盟货物的转移207
(四)优惠原产地证据和销售商申报208
(五)适用有利反倾销税或者免税的证据209
(六)出口与估价发票(proforma invoice)210
(七)记录保存:发票210
(八)海关规则在进口增值税中的适用211
三、增值税制度指令(《欧盟增值税指令》)中的发票212
(一)适用于跨境供应的票据和规则212
(二)发票的内容214
(三)发票的传送和存储216
(四)作为增值税抵扣基础的发票216
四、德国增值税法中的发票217
(一)发票的开具和保存217
(二)发票的内容218
(三)欧盟内跨境三角交易220
(四)非商业旅行者223
(五)简化的发票223
五、发票修改和增值税抵扣修正223
(一)欧盟关税法223
(二)《欧盟增值税指令》224
(三)《德国增值税法》225
六、结论229
税法理论231
税收扣缴义务的法律分析231
一、扣缴制度及其法价值233
(一)税收“扣缴”的由来与我国运用233
(二)扣缴制度的法价值235
二、扣缴义务之法律属性237
(一)扣缴义务是具有“公益性”的为他责任237
(二)扣缴义务是“有限性”的公法义务239
(三)扣缴法律关系应定性为行政委托241
三、扣缴义务之法律构成245
(一)扣缴义务的构成要件245
(二)扣缴义务之免除248
四、结论249
增值税抵扣权实证研究: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250
一、现行税制中增值税抵扣权的界定及其权属意义250
二、增值税抵扣权受限因素的实证分析253
(一)税制结构变迁中的抵扣权受限因素分析253
(二)抵扣链条缺陷下的抵扣权受限因素分析256
(三)跨期比对时效外的抵扣权受限因素分析259
(四)一般纳税人监控中抵扣权受限因素分析261
(五)票面信息采集中的抵扣权受限因素分析263
三、保障纳税人抵扣权充分实现的建议措施264
(一)通过税制改革,消除抵扣权结构性障碍265
(二)完善抵扣链条,消除抵扣权票据链障碍265
(三)重塑比对规则,消除抵扣权时效性障碍266
(四)强化后续管理,消除抵扣权前置性障碍267
(五)扩大票面采集,消除抵扣权稽核性障碍267
后营改增时代税收委托 代征规范化路径建构269
一、营改增前后委托代征政策变化269
(一)营改增前后委托代征政策变迁269
(二)当前委托代征政策的新特点271
二、当前委托代征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71
(一)委托代征法律依据缺失271
(二)纳税人办税隐性成本抬高271
(三)委托代征程序尚待规范272
(四)税款流失风险可能加大272
(五)纳税人法律救济难度增加273
三、推进委托代征规范化的可行路径273
(一)明确委托代征的法律地位274
(二)细化委托代征的法律责任275
(三)构建委托代征的程序规则275
(四)厘清与扣缴业务的关系276
(五)明确代征的执法禁入范围277
(六)畅通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277
(七)深化国税、地税委托代征合作278
国际税法279
对间接转让征税:改善抵御税基和 法律基础侵蚀的手段279
一、导言279
二、对间接转让股份征税的做法为何较少见283
三、避税的间接转让何时发生287
四、比较间接转让可课税性的事前认定与事后认定294
(一)应税交易的范围297
(二)可课税性的判定成本299
(三)在针对避税的事前方法和事后方法之间寻求更佳平衡301
五、比较对间接转让征税的“来源”法和“透视”法302
(一)传统方法与多重征税问题302
(二)“透视”法:对间接转让征税时的课税标准调整304
(三)事前“透视”法307
六、确保对间接转让征税的遵从性308
(一)确保法规遵从性中的传统问题308
(二)对遵从改革规则的影响312
七、超越反避税313
八、结论317
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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