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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第1版)5
再版说明7
凡例9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31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32
一、纳税人32
二、关于“住所标准”33
(一)“有住所的个人”概念33
(二)华侨的概念33
三、关于“居住满一年”计算33
四、收入来源地原则34
五、收付实现制原则34
第二节 应税所得的项目35
第三节 应税所得的确定36
一、所得形式36
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换算37
(一)基本规定37
(二)境外所得规定37
三、分类按次课税原则38
第四节 纳税申报义务38
一、代扣代缴义务38
(一)基本规定38
(二)多处支付的代扣代缴义务问题39
(三)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41
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43
第五节 纳税申报类型44
一、代扣代缴申报44
(一)申报类型44
(二)申报期限45
(三)申报地点46
二、自行纳税申报46
(一)申报类型46
(二)申报期限47
(三)申报地点48
(四)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口径49
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50
(一)申报类型50
(二)申报期限51
(三)申报地点51
四、减免个人所得税报告52
第六节 税收优惠53
一、免税所得53
(一)法律规定的免税所得53
(二)见义勇为的奖金或奖品54
(三)生育保险津贴、补贴54
(四)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54
(五)补偿性质的收入55
(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55
(七)区域性税收优惠56
二、不征税收入60
三、减征税规定61
(一)减征对象61
(二)减征项目61
第七节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63
一、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63
二、全额扣除的特别规定64
三、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措施67
(一)灾害地区及优惠期限67
(二)优惠政策内容68
四、捐赠税前扣除的办理69
(一)接受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69
(二)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69
(三)捐赠扣除办理程序70
(四)捐赠资金扣除的所属期问题71
第八节 境外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抵免71
一、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方法72
(一)税收协定优惠待遇72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73
(三)税收协定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74
二、中国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的规定76
(一)自行纳税申报义务76
(二)自行纳税申报地点76
(三)境内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77
(四)境内派出单位的报告义务77
三、中国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规定77
(一)境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78
(二)确定境外已纳税额的抵扣限额78
(三)境内应纳税额的限额抵扣操作79
第二章 工资、薪金所得82
第一节 基本规定83
一、计征方法83
(一)一般规定和补发工资83
(二)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84
二、超额累进税率表84
(一)税率表(适用2011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84
(二)税率表(适用2011年8月31日前取得的所得)85
(三)2011年9月1日税法修改的衔接适用问题85
三、两处以上收入合并纳税自行申报85
第二节 雇主负担税款换算含税所得86
一、应纳税所得的换算原则86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87
(一)负担全额税款87
(二)负担部分税款87
(三)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款88
三、外派雇员“税负平衡”和“税负保护”薪酬政策问题90
(一)“税负平衡”政策91
(二)“税负保护”政策92
第三节 税前扣除92
一、法定减除费用标准92
(一)费用减除标准92
(二)附加减除费用92
(三)华侨身份的界定94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95
三、国内人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96
四、商业健康保险99
五、其他商业保险104
(一)企业为员工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104
(二)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104
六、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104
(一)2009年12月9日(含)之前105
(二)2009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105
(三)2014年1月1日起107
第四节 税收优惠110
一、免税所得110
(一)奖金110
(二)津贴110
(三)福利费110
(四)抚恤金、救济金111
(五)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111
(六)安家费、离退休工资111
(七)生育保险津补贴111
(八)工伤保险待遇112
二、不征税收入113
(一)独生子女补贴113
(二)公务交通、通讯制度改革补贴收入114
(三)误餐补助118
(四)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118
第五节 有关征税规定120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120
(一)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奖金120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120
二、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和补偿收入124
(一)一次性安置收入124
(二)一次性补偿收入124
三、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128
四、营销人员免费旅游奖励129
五、实物向员工提供福利129
六、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131
七、离退休人员征税规定131
(一)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131
(二)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132
(三)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收入132
(四)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133
第六节 员工股权激励所得134
一、认购公司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补贴收入,或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135
(一)1998年1月20日至2016年8月31日:不超过6个月的分摊计税方法135
(二)2016年9月1日起:不符合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条件的,参照股票期权计税方法136
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137
(一)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计税方法(失效)137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2016年9月1日起)138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143
(一)股权激励所得计税基本办法143
(二)员工股票期权所得149
(三)股票增值权所得152
(四)限制性股票所得153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优惠155
五、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纳税及优惠155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政策(2010年至2011年)156
(二)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扩围政策(2012年至2014年)157
(三)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新试点政策(2014年至2015年)158
(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地区推广政策(2015年起)159
六、全国范围内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优惠(2016年起)160
(一)分期纳税及优惠政策160
(二)备案办理手续162
(三)代扣代缴申报162
(四)后续更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的递延纳税政策(2016年9月1日起)162
第七节 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163
一、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63
(一)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计算163
(二)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166
(三)兼职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167
(四)律师个人聘请他人的劳务报酬所得167
二、建筑安装业跨地区异地工程作业人员167
(一)基本管理方式168
(二)2015年8月31日之前169
(三)2015年9月1日起170
第三章 劳务报酬所得172
一、所得项目的区分172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72
(一)费用扣除172
(二)对取得收入“次”的规定173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73
四、税目适用范围界定176
(一)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收入176
(二)董事费收入177
五、有关征税规定177
(一)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177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178
(三)展业成本扣除及征管方法的调整(2016年7月7日起)178
第四章 稿酬所得181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81
(一)法定费用扣除181
(二)对取得收入“次”的规定181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81
三、税目适用范围界定182
第五章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83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83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83
三、税目适用范围界定184
第六章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86
第一节 基本规定186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86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86
第二节 税收优惠187
一、国债、金融债券利息187
二、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债券利息所得187
三、储蓄存款利息187
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188
五、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对价收入188
六、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189
(一)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内地上市A股189
(二)内地个人投资香港上市股票189
七、国内挂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190
(一)2005年6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计税190
(二)2013年1月1日起差别化征税190
八、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194
(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94
(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94
(三)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195
(四)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195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196
十、地方性股权式投资基金优惠198
十一、委托理财产品个人所得税问题198
第三节 有关征税规定199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股息红利199
(一)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199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股息红利199
二、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借款视同红利分配199
三、股份制企业转增注册资本的股息红利所得202
(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202
(二)个人收购企业100%股权将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情形207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纳税政策208
第七章 财产租赁所得212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12
(一)法定费用扣除212
(二)其他费用扣除21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13
三、税目适用范围界定214
第八章 财产转让所得216
第一节 基本规定216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16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17
三、项目适用范围界定217
第二节 债权转让所得217
一、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确定217
二、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算218
第三节 股权转让所得219
一、征税范围220
二、转让收入的确认221
(一)转让收入的计算221
(二)可以核定转让收入的情形221
(三)视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221
(四)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222
(五)核定转让收入的方法222
三、股权原值的确认223
(一)确认方法223
(二)特殊情形224
四、纳税申报226
(一)主管税务机关226
(二)纳税申报义务226
(三)纳税申报报送资料227
(四)被投资企业协助义务227
五、特殊情形227
(一)收回转让的股权的处理227
(二)股权转让负责原债权债务情形的处理228
(三)终止投资收回款项的处理228
(四)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试点优惠230
第四节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234
一、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234
(一)2011年1月4日之前:评估增值暂不征税政策234
(二)2013年9月18日:分期纳税政策试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35
(三)2015年4月1日起:分期纳税政策(全国推广)235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递延纳税政策239
(一)2016年9月1日起:可选择分期纳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239
(二)相关政策衔接240
(三)递延纳税备案240
(四)代扣代缴年度报告240
(五)转让纳税申报241
第五节 股票转让所得241
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241
(一)国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241
(二)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242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242
(一)限售股的概念243
(二)限售股的征税情形244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44
(四)限售股征管办法之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清算申报)和直接扣缴相结合方式245
(五)限售股征管办法之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251
(六)限售股税源的跨地区转移问题253
三、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254
第六节 拍卖所得258
一、转让收入258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58
三、计税依据及核定办法259
四、拍卖所得征收管理259
第七节 房产转让所得259
一、核实征收方式259
二、核定征收方式261
三、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处理262
四、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处理263
五、减免税优惠264
(一)自用5年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优惠264
(二)个人换购住房优惠(2010年10月1日废止)265
(三)旧城改造征用和房屋拆迁优惠266
(四)个人无偿受赠房屋267
第九章 偶然所得27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7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70
三、税收优惠270
四、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271
第十章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73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73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73
三、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273
第十一章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278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78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79
三、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281
第十二章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82
第一节 基本规定282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8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82
三、适用税率表283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业主284
一、纳税人284
二、查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285
(一)主要法律依据285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285
三、税目适用范围的界定293
四、税收优惠295
(一)涉农优惠295
(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优惠295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298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99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范围299
二、纳税人299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00
(一)个人独资企业300
(二)合伙企业300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301
五、税目适用范围界定302
(一)对外投资分回的征税规定302
(二)视同利润分配的情形302
六、查账征收办法303
(一)基本原则303
(二)不得核定征收的规定304
(三)申报表填写项目说明305
(四)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或退伙结算问题312
(五)对投资者未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理问题313
(六)税收优惠314
七、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财税优惠及税务风险315
(一)股权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经营所得的试点优惠316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地方财税优惠及政策分析318
(三)自然人合伙人的税务风险问题321
第四节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325
一、核定征收依据325
二、核定征收方法325
(一)定期定额征收326
(二)核定征收率征收326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327
三、对经营额超过核定额未申报纳税的处理329
第十三章 境内无住所人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331
第一节 中国境内纳税义务的判定331
一、中国税法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331
(一)居民与非居民331
(二)“有住所”的标准332
(三)“居住满一年”的计算方法332
(四)“居住(逗留)天数”的计算方法333
二、中国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33
(一)收入来源地原则333
(二)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及豁免334
(三)居住满五年的计算336
(四)纳税义务判定的类型表336
三、中国税法对纳税申报义务的规定336
四、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337
(一)居民身份的判定338
(二)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身份确定规则339
五、中国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协调处理341
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法342
(一)纳税申报342
(二)报送资料343
(三)未享受待遇的多缴税款退税345
(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345
(五)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点归纳348
七、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法348
八、“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有关常识350
(一)机构、场所的概念350
(二)常设机构的征税问题351
(三)常设机构的判定问题353
九、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判定354
(一)概念355
(二)判定方法355
第二节 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356
一、纳税义务的具体判定356
(一)税收协定条款及解释356
(二)中国境内纳税义务类型359
(三)“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概念与常设机构360
(四)内地与香港新《安排》“受雇所得”的纳税义务363
(五)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364
二、代扣代缴申报义务的判定365
(一)非独立个人劳务“国际劳务雇用”确定雇主支付问题365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工资薪金366
(三)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担任及外国企业董事兼任境内直接管理职务367
三、扣除费用及免税规定368
(一)费用减除标准368
(二)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等补贴收入免税规定368
(三)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免税优惠370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境内工作雇员境外保险费扣除(2011年1月废止)371
四、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372
(一)适用情形分析372
(二)计算方法373
五、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计税方法374
(一)适用对象374
(二)纳税义务375
(三)计税方法之一:不含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375
(四)计税方法之二: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375
六、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计税方法378
(一)适用对象378
(二)纳税义务378
(三)计税方法之一:不含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379
(四)计税方法之二: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380
七、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计税方法382
(一)适用对象382
(二)纳税义务382
(三)计税方法382
八、在境内无住所而居住:超过五年的计税方法383
(一)适用对象383
(二)纳税义务383
(三)计税方法384
九、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人员纳税义务和计税方法384
(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定义384
(二)情形一:董事费协定条款未包括企业高管,且高管不担任董事385
(三)情形二:董事费协定条款包括企业高管,或高管担任董事;并且未兼任境外职务387
(四)情形三:董事或高管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388
十、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数月奖金)计税方法390
(一)适用范围390
(二)纳税义务判定391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393
十一、跨境工作的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的计税方法395
(一)适用范围395
(二)计税方法395
第三节 独立个人劳务399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399
(一)税收协定条款399
(二)协定条款解释399
(三)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的“有关历年”规定401
二、内地与香港新《税收安排》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纳税义务402
(一)新安排条文解释402
(二)新安排第五条“常设机构”条款403
三、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04
(一)所得项目405
(二)征税方法405
第四节 董事费407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07
(一)税收协定条款407
(二)协定条款解释407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08
第五节 不动产所得409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09
(一)税收协定条款409
(二)协定条款解释410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10
第六节 股息411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11
(一)税收协定条款411
(二)协定条款解释412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14
(一)纳税义务414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优惠414
(三)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境内企业股息红利优惠415
(四)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415
(五)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上市A股417
第七节 利息417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17
(一)税收协定条款417
(二)协定条款解释419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21
第八节 特许权使用费421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21
(一)税收协定条款421
(二)协定条款解释422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25
第九节 财产收益426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26
(一)税收协定条款426
(二)协定条款解释427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32
(一)纳税义务432
(二)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财产的争议问题432
第十节 艺术家和运动员434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34
(一)税收协定条款434
(二)协定条款解释434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36
第十一节 教师和研究人员437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37
(一)税收协定条款437
(二)协定条款解释437
二、协定执行口径438
(一)教育机构的范围438
(二)科研机构的范围438
(三)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范围438
(四)征免日期的具体计算439
三、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40
第十二节 退休金和政府服务441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41
(一)税收协定条款441
(二)协定条款解释442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43
第十三节 学生和实习人员443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43
(一)税收协定条款443
(二)协定条款解释443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44
第十四节 其他所得444
一、税收协定对纳税义务的判定444
(一)税收协定条款444
(二)协定条款解释445
二、中国税法有关征税规定445
第十四章 相关法律责任解析446
第一节 滞纳金446
一、法规依据446
二、依法不加收情形分析447
(一)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义务,取得所得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447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补扣并按时解缴税款448
(三)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者少缴税款449
(四)其他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形449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451
四、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有关计算加收滞纳金的法规如何适用?451
五、如何办理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手续?452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条款及解析452
一、偷税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分析452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分析456
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分析458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458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458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458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458
(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459
(六)《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459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459
(八)《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459
(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460
(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460
(十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460
第三节 退补、追征税款问题462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462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462
附录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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